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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戴河区广播电视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佳,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五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4055464144A。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昶鑫,被告办公室主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戴河区广播电视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佳、于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昶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北戴河区××楼××单元××号(在诉讼中变更为北二区48栋2单元30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事实和理由:1997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诉争房屋一套,面积152.2平方米。购房款170426.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现原告得知该房屋被告已办理初始登记,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被告迟迟拖延不予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购房合同书;2、购房款收据两张。
被告辨称,一、未能给原告办理北戴河区北岭路三段40号楼(现更名为北岭二区48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办理所有权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二、自原告购买此房屋以来,被告单位经历3次体制改革。被告电视台的办公楼、家属楼(含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登记证户名,因各种原因至今没有更名至现单位名称“北戴河区广播电视台”,目前被告正在申请办理中;三、当时原告在购房时属于集资建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证。政策允许后,我单位经咨询区住建、国资等相关部门,无法按照现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正常交易手续,原告购买的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被告单位已于近期将正式请示文件上报区政府,现等待批复中。综上所述,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被告正在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戴河区广播电视台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坐落于北戴河区北二区48栋2单元30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军

书记员: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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