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河北乾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郭建中
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乾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西经路南文体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郑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北乾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青山
审判员:张培德
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杨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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