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张某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以及案外人索燕妮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向索燕妮给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因此,原告王某向被告许某某主张约定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因此,被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对该笔债务具有共同的偿还义务。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许某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4,85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欠款本金4,850,000.00元。
如被告许某某、张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许某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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