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王某诉称,2014年12月10日,其个人出资购买了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滟澜园丽轩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2015年1月5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因家庭原因,其在2017年1月29日签署承诺书将其名下涉案房屋产权26%的份额赠与被告,但未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后涉案房屋价格快速上涨,被告为了获取受赠份额的房款,多次以起诉、威逼等方式强迫其出售涉案房屋,并四处宣传原告隐私施加压力,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鉴于被告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其决定撤销对被告的赠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王某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其住所地现已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XXX号,其在2015年1月到2018年8月期间,一直以北京作为经常居住地,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之间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全日制博士并毕业,在此期间其一直居住在学校。此外,其还在位于北京的中国搜索公司工作。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2018年8月2日立案,被告王某发户籍于2018年7月30日由上海市闵行区友情路XXX弄XXX号XXX室迁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XXX号,并于2018年8月24日办理落户。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摘抄、被告提供的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生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被告王某发于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在某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就读,学制三年,XXX学校提供的宿舍内。某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结合被告王某发在该校连续就读XXX学校宿舍的情况,北京市海淀区可视为被告王某发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王某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王某发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某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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