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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十堰市红十字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雪峰,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红十字医院。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朱少铭,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夏明衍,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伦,该医院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十堰市红十字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3月6日上午九时开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钟晓新

书记员: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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