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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与李某某、凌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凌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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