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肖刚(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广西千方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龙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荆州人,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1-1103号。
委托代理人肖刚,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千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工业开发区38号。
被告武汉龙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汉西北路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广西千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龙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包装盒-爱婴思坦小儿咳喘灵颗粒,专利号ZL200630124285.6)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起诉后、本院送达前,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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