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石宝林。
原告王煜琴。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煜琴之母。
原告王鑫鑫。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鑫鑫之母。
原告王和松。
原告王桂芬。
原告王和松、王桂芬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341号(天舜金港明珠)2幢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喻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雄伟,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磊、孔凡,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浩,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诉被告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宝林,原告王煜琴、王鑫鑫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原告王和松、王桂芬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雄伟,被告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磊、孔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共同诉称,2014年7月28日,易利利家一台格力空调不制冷,易利利电话咨询了格力空调售后服务,根据电话语音提示,易利利在格力官网上填写了一份表格式保修单。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接到格力电器总部网上发给其的有关易利利空调维修的信息后即安排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网上联系派工。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员工蔡欢欢打开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售后管理平台网页时发现了该派工信息单,蔡欢欢将信息抄写下来交给了王永福,王永福与易利利进行了电话联系。随后,王永福请经常为其从事空调派送运输劳务的个体司机伍国华开车送其去维修空调。王永福在维修易利利家空调过程中被电击身亡。易利利家空调是2008年安装的,不属于王永福与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承揽合同以内的定作物,应属帮工。王永福是为三被告提供劳务,在雇佣活动中被电击身亡,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7995元。
五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2014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网上派工单、触电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原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报警记录、特种行业资格证、被告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格力产品。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又与被告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空调机专销合同》,许可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格力产品。2014年1月1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2014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黄石地区及周边地区内从事格力电器家用空调产品的安装、维修和咨询等事项展开合作,结算费用的标准按甲方制定并发给乙方的费用结算管理制度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装、维修、及其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乙方服务甲方用户必须及时,维修服务必须在接到信息后,旺季1小时其余时期半小时内与用户联系预约并在24小时内完成;对于保修期外的收费,乙方必须按国家或当地的行业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包修期外收费标准执行;乙方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2014年5月11日,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甲方)又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乙方)签订了一份《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空调配送、安装、维修信息并收取信息费,信息费的计算标准为空调厂家签订特约服务商协议的安装结算标准的20%;乙方应设立维修专线电话,并保证旺季每天24小时有专人接听;安装的空调在保险期内出现问题,乙方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甲方将在乙方的安装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甲方直接与空调厂家结算安装维修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为其所属安装、维修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对配送、安装、维修服务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在配送安装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永福,经营范围为家电维修、安装;中央空调、地暖安装维修;电器配件销售。王永福持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信息通过格力网上服务平台发布,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将售后信息网上发给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将其公司登陆格力电器网上售后服务平台的账户和密码告知了王永福,日常由王永福安排专人登陆该网站,收到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派给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售后信息后,由王永福及时去完成售后工作。
2014年7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家住十五冶社区的居民易利利因自家格力空调不制冷,在上网查询到格力空调生产厂家的客服电话号码后进行电话咨询,并根据客服电话的自动语音提示操作程序,其在格力空调官网上填写了一份表格式保修单,其中注明了空调购买日期为2008年5月8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网上售后服务平台将该维修信息转给了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9时40分,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又通过网上平台将该维修信息指定派工给了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王永福雇佣的员工蔡欢欢在网上看到该信息后,将信息内容抄下来交给了在场的王永福。王永福与易利利电话取得了联系。11时许,王永福请经常为其从事空调安装运输的个体司机伍国华开车送其去易利利家维修空调。在维修过程中,王永福骑坐于空调室外机机箱体上,让伍国华在室内帮其插、拔空调电源线插头。伍国华按王永福的指示几次插、拔电源线插头,最后一次伍国华按王永福的指示将空调电源线插头插上后再操作遥控器启动室内机时,突然听到王永福发出“啊”的一声叫喊。易利利发现骑坐在室外机上的王永福斜靠在防盗网上一动不动。伍国华赶紧拔下空调电源线插头,与易利利一起拉扯住王永福,防止其坠落,并打“110”、“120”报警求救。后警察、武警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剪断防盗网,将王永福从室外机上抱下来,但经“120”急救医生检查,王永福已被电击身亡。
事情发生后,黄石市西塞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了“7.28”事故调查组,并委托黄石市安全技术学会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业委员会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事故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且缺乏相应的电工安全操作知识,在未采用相应绝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试图冒险带电从事有关检查检测作业。在骑坐于已打开机箱盖后的空调室外机机箱体上时,未意识到此时其身体已于机箱内未作绝缘处理的裸露接线端子呈坐压状接触,并盲目指挥有关现场辅助作业人员启动室内机,以试图对室外机在通电状态下进行故障检查,以致在室内机刚启动并向室外机产生电压输出的瞬间,因其身体与机箱内的裸露带电接线端子呈坐压接触而被电击当场死亡。2、事故间接原因。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力电器安装及维修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操作规定条款不全。该规程中无“不得骑坐于已打开机箱盖并处于通电状态的机箱体上进行有关带电检测作业事项”等安全规定条款,以致缺乏相应电工安全操作知识的空调维修作业人员,因无章可循、盲目冒险带电作业而酿成事故发生。因原告向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未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王永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父亲王和松、母亲王桂芬、妻子王某、女儿王煜琴、王鑫鑫。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签订的《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虽然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协议中的义务,且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但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将承揽合同转包给王永福,只是构成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其与王永福签订的承揽合同无效,其与王永福签订的《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永福虽为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完成预先约定的工作,但不是受雇于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因此双方之间不能形成雇佣的法律关系。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王永福与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承揽合同,且王永福去维修已过保修期的空调是要向易利利收取维修费用的。所以,王永福的行为也不属于帮工性质。
王永福持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易利利家的格力空调不制冷,其与格力空调售后取得联系,尽管空调已过保修期,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仍将其空调需维修的信息通过其网上售后服务平台转给了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又通过网上平台将该维修信息指定派工给了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将信息平台交给了王永福管理,王永福获得维修信息后及时去易利利家维修空调。对于易利利来说,王永福代表的是格力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虽然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王永福的死亡无过错,但因王永福的及时上门服务,维护了格力空调的售后服务信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受益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将空调维修信息转给了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又指定派工给了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本应由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完成的工作,最后由王永福去完成,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也应该是受益人。因王永福安全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都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对王永福的死亡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各给予五原告5万元的经济补偿,共计1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共计5万元。
二、被告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共计5万元。
三、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共计5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五原告负担9239元,由被告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盛某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0元,款汇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利荣 人民陪审员 余冬梅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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