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玉,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本县,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道全,女,生于1975年8月18日,现住本县。系原告王某玉之妻。
被告:王某松,男,生于1964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本县,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玉诉被告王某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玉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王某玉负担。
审判员 吕正兆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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