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丹,女。
委托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丹持承诺协议、20万元银行汇款凭证和收条主张权利,出具承诺协议和收条的相对方是襄阳市景泰禾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或前身襄阳市青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字。故贵丹诉请返还20万元,应当确定是基于不得当利、存在欺诈、股权纠纷或其它诉因,并明确相对方后作出公正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佼莉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涂晶晶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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