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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法定代理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联系,系王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任娜娜,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霸州市,联系。法定代理人: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系李某母亲。法定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系李某父亲。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系嘉琪小餐桌经营者。

王某某与李某、董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眼睛需要恢复期,然后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贾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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