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孟刚强
梁玉花
原告王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赵学红,农民,下简称原代。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刚强,市民。
被告梁玉花,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刚强、梁玉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刚强、梁玉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孟刚强、梁玉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孟刚强、梁玉花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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