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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安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宣化区食尚客快餐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拥英,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赵某,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某分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静,无业。
被告安云龙。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安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经原告王某某申请,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其撤回了对安云龙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怡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树明、陈拥英、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燕、冯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4时许,赵某无证、酒后驾驶冀G×××××号桑塔纳小型轿车(车上乘坐人王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口市宣化区鼓楼前街光大豪庭小区门口路段,分别与停在道路南侧的霍斯斯的冀G×××××号轿车、唐明斌的冀G×××××号面包车、李辉的冀G×××××号8路公交车相撞,造成赵某、王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驶离现场。此次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赵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受伤后先被送至宣化区医院急救,花费医疗费1083.86元。当日又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同年9月29日出院,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39072.77元、陪护椅费224元,其伤情经该医院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1.1创伤性硬膜外血肿、1.2颅底骨折;2、创伤性胸部闭合性损伤、2.1右侧气胸、2.2肋骨骨折、2.3双肺挫伤;3、面瘫;4、视力减退、4.1复视、4.2视野缺损;5、神经性耳聋。2014年9月29日至同年12月9日,王某某入住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共计住院71天,花费医疗费20980.44元。2014年10月23日、11月6日、11月13日,王某某在北京同仁医院检查听力,花费检查治疗费2389.42元。2014年12月2日、12月15日,王某某在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检查眼底、听觉,花费检查治疗费118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王某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2015年6月1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残鉴字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左眼内直肌不全麻痹,遗留左眼复视,评定为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医疗终结期150日,护理60日1人,营养期100日。王某某支付鉴定费1954元。王某某的户别系非农业家庭户。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141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赵某已赔偿王某某90000元。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赵某的答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宣化区医院的证明书、院前急救出诊记录及医疗费票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通知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票据、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票据、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检查报告、临床听力学中心听力记录表及医疗费票据、北京同仁医院处方笺、检查报告单、记录表及医疗费票据、陪护椅票据、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常住人口登记卡、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给王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王某某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王某某作为乘车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赵某酒后驾驶仍然乘坐该车,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此事故中所负责任,酌定赵某承担70%责任,王某某自身承担30%责任。王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53110.2元、鉴定费19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元、陪护椅费22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69339.83元,因其不能证明其中部分药费的必要性、合理性,本院支持其医疗费64710.49元;其主张的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0500元,证据不足,本院参照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情支持其误工费9921元、护理费6000元;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数额有误,本院参照其实际住院天数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其主张的交通费2200元,证据不足,但住院、出院途中确需相应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其交通费1000元;其主张的住宿费280元、财产损失3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46219.69元,赵某应赔偿王某某102353.78元,因其已支付90000元,故赵某还应赔偿王某某12353.78元。对于赵某提出应扣除此次事故中其他肇事车交强险应赔部分后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赵某提出因王某某放弃对肇事车主安云龙的赔偿诉求,其应适当减免赔偿数额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陪护椅费等共计12353.78元;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王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636元,赵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怡念

书记员:田朝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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