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李红星,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