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天某广告装饰设计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系孙宇姑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天某广告装饰设计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石雪松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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