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孙某某天某广告装饰设计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天某广告装饰设计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系孙宇姑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天某广告装饰设计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石雪松

书记员:苗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