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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贾宝伦(阿荣旗亚东镇法律服务所)
梁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伦,阿荣旗亚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业升

书记员:夏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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