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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展小镯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展小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大洋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高蠡路西。
法定代表人:胡永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政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光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怀柔区。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展小镯、河北大洋饮食品有限公司、周政阳、赵光学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原诉民间借贷一案调解过程中,展小镯并不知道赵光学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亦不知道案涉房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其主观上为善意。展小镯基于善意有理由相信赵光学对案涉房产有处分权,赵光学亦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调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诉调解书内容合法,故原判决认定“王某某主张原诉调解书错误的请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展小镯与周政阳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判决认定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妥。王某某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源
审判员 曲大鸣
审判员 郝英春

书记员: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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