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张元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宾。
原告王某某、张元元诉被告上海海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某、张元元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张元元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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