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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许新义
王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永安、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新义。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新义、王某名下存款9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新义、王某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新义、王某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审判长:卢清江

书记员:李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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