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振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郭雪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郭雪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0520元减半收取为302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崔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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