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孟会卿(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左金凤
王某
邢俊卿(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孟会卿,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金凤。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邢俊卿,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王慧兰
书记员:谭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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