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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徐嘉庆(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
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嘉庆,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杜爱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嘉庆、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永清县城内武隆路以西金雀大街以北的“金雀壹品一期第0001座4单元4-301室”商品房。
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216554元,但被告不履行交房义务。
原告依合同多次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时至今日,被告对原告要求不予理睬。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216554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66元。
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原告的损失,建议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原告依约交付了购房首付款,被告不能按约交付商品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被告不能按约交房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60日以上,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按合同登记的注册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已履行通知解除义务,符合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送达通知的邮件被退回系因被告办公地址变动未告知原告所造成,不影响解除通知的送达效力,应视为送达。
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216554元及支付违约金216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购房款216554元。
三、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2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原告依约交付了购房首付款,被告不能按约交付商品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被告不能按约交房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60日以上,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按合同登记的注册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已履行通知解除义务,符合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送达通知的邮件被退回系因被告办公地址变动未告知原告所造成,不影响解除通知的送达效力,应视为送达。
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216554元及支付违约金216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购房款216554元。
三、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2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被告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勇

书记员: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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