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个体户,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川市分水镇新农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汉川市分水镇解放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雄,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从秋,该社区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汉川市分水镇新农社区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书记员: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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