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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皓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余双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皓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丽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之母。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60073874513XL。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皓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荣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昊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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