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芦台镇新华道1号。
负责人:许世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宁河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8日申请对冀BU7980号车的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公估报告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伟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冀BU7980号车的实际车主陈金金以天津市全鑫运输队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限额25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期间一年。2014年7月22日,陈金金与原告王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将冀BU7980号车以145000元出售给原告,并约定此车成交后,如发生交通事故和发动机及机械损坏等均与卖方无关。2015年3月9日7时许,李建平驾驶冀BU798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京唐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卸货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本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1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定李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4月1日,经天津市全鑫运输队委托,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认定冀BU7980号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77309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2319元。2016年8月25日,经原告方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认定冀BU7980号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67410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6393元。此外,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另支付了施救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单一份、买卖协议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公估报告书两份、公估费发票两张、施救费发票两张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冀BU7980号实际车主陈金金以该车挂靠单位天津市全鑫运输队为被保险人与被告人保公司缔结的对于被保险车辆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该车在被转让后,由受让人即本案原告王某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被保险车辆冀BU7980号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受损,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形,被告依约应在相应险种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车辆损失67410元、公估费6393元、施救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8803元。因此,被告人保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78803元。至于原告诉请中包含的第一次公估费用2319元,因该次公估系单方面委托作出,且实际公估结论与本院依法委托的公估结论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该公估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受让肇事车辆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且肇事车辆系在料场或工地运输沙石料卸货时翻车,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已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限制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内容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而,本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因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8803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负担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伟华

书记员:刘佳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