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湖北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主要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稣茸
书记员:张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