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多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下陆区广源高新技术加工厂,住所地:下陆区王寿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余国刚,该加工厂厂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下陆区广源高新技术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下陆区广源高新技术加工厂经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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