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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欧阳辉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骆名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明敏(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欧阳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骆名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明敏,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欧阳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欧阳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国胜

书记员: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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