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吴忠武,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地址陈某某荣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葛超众,职务村主任。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福金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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