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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秦某某圣某某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王来升,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丹,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某某圣某某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力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告王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秦开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受雇于上诉人王某某,在王某某承揽的空调安装工程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受伤,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程序不存在仲裁前置问题,被上诉人王某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王某某在提供劳务作业过程中受伤,主要原因系上诉人王某某没有进行安全作业常识教育和没有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所致。被上诉人王某某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对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的确定是适当的,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王某某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原审以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误工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彦军
审判员 邓喜军
代审判员 权金伶

书记员: 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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