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廊坊市博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北。
负责人孙庆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岗,该公司职员,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廊坊市博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的损失不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审判员 王滢
书记员: 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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