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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杨某某与杨某某、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杜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喜华,鄂州市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吴某某的起诉,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先后撤回对吴某某和杨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50元,减半收取为389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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