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杜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喜华,鄂州市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吴某某的起诉,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先后撤回对吴某某和杨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50元,减半收取为389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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