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隆尧县。
王某某与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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