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为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威,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直接或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人民币(币种下同)65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初,原告欲通过上海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焰天公司)经营的淘店家网站,购买注册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商城”平台上专营手机流量充值的网络店铺。由于被告在淘店家发布店铺信息时,在显著位置标明“闻道数码专营店”系已取得合法授权的手机流量充值店铺,符合原告的需求。因此,原、被告和焰天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共同签订了《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持有的河北闻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道公司)100%的股权以及闻道数码专营店以650,000元的价格(含商城转让费500,000元,消费者保证金100,000元,技术服务费30,000元,运营商押金2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焰天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2017年3月10日和13日,原告在淘店家充值100,000元和600,000元作为购买系争店铺的定金和转让款。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完成了闻道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于之后的一个月内陆续完成店铺交接。2017年7月14日,系争店铺在无“手机流量充值、流量周期包”二级类目的授权的情况下,因发布了相关产品,而被淘宝商城罚款20,000元,并且被关闭手机流量类目,禁止该店销售手机流量产品。经原告调查后发现,系争店铺入驻淘宝商城时仅为手机卡销售店铺,而非流量充值店铺。淘宝商城曾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了《“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下部分类目调整招商标准的公示通知》(以下简称《公示通知》),对于“手机流量充值”、“流量周期包”省级以上运营商开设旗舰店可直接入驻,省级以下运营商暂不招商。原告就此事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被告对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系争店铺时故意隐瞒店铺并未取得天猫流量授权的关键信息,被告存在欺诈,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被撤销的后果,被告应向原告返还650,000元转让款,并向原告偿付50,000元中介费和20,000元罚款,以及原告因本案证据保全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等损失,合计71,000元。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3日,被告作为出让方(甲方)、原告作为受让方(乙方)、焰天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共同签订《转让协议》,记载:闻道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在保定市设立,由甲方全体股东出资经营,注册资金为6,000,000元。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及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价格及付款方式。1.甲方持有合营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合同书)规定,其中甲方注册资本认缴600,000元。甲方持有合营公司100%股权,现甲方将其所持有的100%的股权以650,000元(该费用已包含公司所关联闻道数码专营店,旺旺名“闻道数码专营店”)的技术服务费30,000元,消费者保障金100,000元,商城转让费500,000元,其他费用运营商押金20,000元,转让给乙方。……。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如尚未签订协议,则为乙方购买意向确定之日)起当日内一次性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与服务佣金支付给丙方,并由丙方依照本条第3款之约定代为向甲方支付。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3.乙方在支付全额转让款与全额服务佣金给丙方后,丙方应于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含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下同)经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360,000元。甲方同意,丙方有权在支付前述第一笔转让款时直接扣除甲方应付给丙方的服务佣金。丙方还应于乙方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以及甲方配合完成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240,000元。但是,如果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手续无需甲方配合的,或者虽然需要甲方配合但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乙方仍不去办理的,丙方有权在甲方提供无需甲方配合的有效证据或进行过合理催告的有效证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剩余40%款项支付给甲方(如丙方认为甲方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够充分有效的,丙方有权决定暂缓支付该剩余40%款项)。如甲方已向丙方支付保证金的,丙方应在向甲方支付上述第一笔60%转让款时一并返还该保证金。……四、居间服务及佣金的确认。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丙方为甲方和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协议成立时已经完成,后续工商变更由丙方辅助完成,并同意甲、乙双方必须依照以下方式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之约定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50,000元;(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之约定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50,000元。……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合营公司名下标的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因转让前的经营行为被网店所在平台处罚对网店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商标瑕疵对网店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相应违约责任。……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的支付股权转让款与服务佣金,丙方确认其已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与服务佣金后,应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当日,甲方应将自己保管、控制的合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切证照印章以及经营管理标的网店所需要的所有账号、密码等资料交付给乙方保管、控制。乙方确认,在甲方完成该项交付义务后,自己实际控制着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如甲方违反该项交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丙方暂停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六、违约责任。……3.如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甲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已经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七、……2.乙方同意并确认,自己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收到网店资料及甲方的身份资料并已进入网店后台审验无误(如乙方有异议,最迟应于签署本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如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放款给甲方,乙方才发现相关资料与约定不符或存在虚假等情形的,乙方不得归责于丙方,只能自行向甲方主张权利。……八、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如与本协议的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鉴于后者只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合同,故甲、乙双方就股权一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也都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017年3月10日、3月13日,原告向焰天公司支付了网店定金100,000元和转让款600,000元。
2017年3月13日,焰天公司向刘某某汇款360,000元。
2017年4月10日,焰天公司向刘某某汇款220,000元。
2017年3月17日,闻道公司的股东由刘某某、杨钰凤变更为原告和王聿金。
2017年7月14日,淘宝商城对系争网店因发布非约定商品,而被处以扣12分的处罚。
2017年7月15日,淘宝商城扣除了系争网店20,000元保证金。
2017年11月17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被告在淘店家发布的商铺信息进行了公证,显示:系争网店在出售时的标题为“华北地区可发布三网流量天猫专营店无扣分诚意出售”;店铺类型为“天猫专营店”;经营类目为“游戏/话费”;交易金额:500,000元;消保金:120,000元;一级类目: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店铺标签:联通电信双授权/流量充值/无扣分。
另查明,2016年4月29日,天猫发布《公示通知》,记载:各位亲爱的会员,为了促进话费通信行业的发展,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天猫将变更“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下部分类目的招商标准,同步更新《天猫2016年度招商资质细则》。变更内容于2016年4月29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6年5月6日正式生效。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其他”二级类目中商家如经营“新入网手机号码套餐”“3G无线上网资费卡”“4G无线上网资费卡”二级类目,从原有的需提供“市级以上运营商授权认证的《网络销售与实名制授权书》”变更为“应取得对应省级及以上运营商授权认证的《网络销售与实名制授权书》”。2.经营“手机流量充值、流量周期包”二级类目从原有的专营店可入驻调整为暂不招商,内容如下。变更前为:一、旗舰店需提供。1.省级及以上运营商开设旗舰店可直接入驻,省级以下运营商暂不招商。二、“手机流量充值”、“流量周期包”二级类目专卖店暂不招商。三、入驻专营店,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1.开店公司注册资本高于2,000,000元(包括2,000,000元);2.开店公司依法成立2年及以上;3.提供至少一个省级运营商的合作协议,协议中需含流量产品;4.提供由该省级运营商出具的允许在天猫平台销售流量产品的授权书。变更后为:经营“手机流量充值、流量周期包”二级类目,“手机流量充值”、“流量周期包”省级及以上运营商开设旗舰店可直接入驻,省级以下运营商暂不招商;专卖店、专营店暂不招商。
又查明,2017年2月26日,被告向淘店家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淘店家员工:刘哥。被告:这个联通电信授权,是单独的流量充值协议授权的吗?还是有卡号这些?被告:一起的,都有。……淘店家员工:省运营商的流量授权+省运营商的流量协议,这两个确定有对吧?被告:流量协议和授权不是单独的,是在一整个授权和协议里。……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淘店家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余款打下兄弟,这多久了。……淘店家员工:等他回我。……买家那边回复我们,让你联系一下买家。……怎么说?被告:说流量周期包没法用,让我退100,000元给他。他和买家业务员说的是:有一个类目没有,上次提交失败。这不是扯吗?……淘店家员工:当初卖的时候有流量周期包吗?被告:肯定有了。他自己验过店的。……。当天,被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那个提交申请类目被驳回的记录是很早之前的,上一手卖给我的时候的,而且检查过店铺,转给你的时候类目都是可用的,大家都明白。……。
诉讼中,原告提供网页截屏,显示合同签订当时在淘店家上出售的手机卡号的专营店总价在89,000元至130,000元左右。原告陈述,原告实际存入焰天公司700,000元,原告向中介缴纳中介费50,000元,剩余650,000元,被告向中介缴纳中介费50,000元。被告本应到账600,000元,但由于被告出售的店铺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流量包销售类目),中介公司将20,000元退还给原告,故被告实际到账580,000元。若法院认为不构成撤销条件,原告请求变更合同价款,请求按照178,000元计算转让款,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37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存在如下焦点:
一、被告在淘店家上发布的承诺是否能作为《转让协议》的内容。本院认为,《转让协议》仅记载:系争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取得标的公司名下的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虽然,系争协议中未明确载明该店铺是否具有发布三网流量的授权,但由于系争店铺在转让前主要为经营流量的专卖店,并且被告在淘店家上发布的店铺信息中明确系争店铺“华北地区可发布三网流量天猫专营店无扣分诚意出售”。因此,从被告发布店铺的行为,以及原告购买店铺的行为,直至被告与淘店家人员微信沟通的过程来看。被告明知原告购买的系争店铺为具有流量授权的天猫店铺,被告交付的也为具有发布流量授权的店铺。因此,网络店铺具有“三网流量的授权”应为原、被告之间《转让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系争协议是否有可撤销事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淘宝商城于2016年5月6日后即不再对流量专营店进行招商,而闻道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才设立。因此,闻道公司设立时,已不可能取得流量专营店的授权。而原告受让店铺后,在经营过程中又遭到淘宝商城的罚款。可见,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店铺,并不具有其承诺的相应授权。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本院认为,被告虽承诺系争店铺为流量授权店铺,但向原告交付店铺时并未故意掩盖店铺为非授权店铺的事实。原告进入后台时,也清晰可以看见店铺授权的类目,当时店铺的各项功能也均能使用。根据被告与淘宝工作人员之间聊天记录来看,被告也系从案外人手某某让店铺,并认为店铺类目均能使用,就已取得天猫的相应授权,故不排除被告对于系争网店是否具有淘宝商城的授权本身理解存在缺陷,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根据《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并确认,自己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收到网店资料及甲方的身份资料并已进入网店后台审验无误(如乙方有异议,最迟应于签署本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如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放款给甲方,乙方才发现相关资料与约定不符或存在虚假等情形的,乙方不得归责于丙方,只能自行向甲方主张权利。”可见,原告受让店铺时,已对网店后台资料进行了审核,受让店铺后原告也对店铺进行了经营。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也未实施欺诈的行为,原告要求以被告存在欺诈撤销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并未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实施欺诈的行为,但由于原、被告对于天猫商城对于发布流量需要相应的授权存在错误认识,本案构成重大误解。但本院注意到,从原告提供的被告与淘店家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在2017年4月份时,即明知系争店铺无相应的流量授权,但与被告沟通后,原告仍继续经营系争店铺,直至2017年7月15日被淘宝商城罚款,并于2017年12月8日才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即使本案构成重大误解,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三、系争转让价款是否能予以变更。诉讼中,原告认为,若法院认为原告无权撤销合同,则请求法院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本院考虑到,原告由于大意、缺乏经验对淘宝商城的招商规则未予以查明。被告对于淘宝发布产品的规则在理解上也存在瑕疵。由于系争店铺是否具有相应授权,属于《转让协议》的重要内容,双方对于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但由于原告作为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受让店铺前未对淘宝相应规则予以查实,在受让店铺时也未认真对店铺资料进行核实,导致错误接受了卡号店铺,并在经营过程中被罚款,故原告在受让店铺过程中,本身存在过错。原告在本案中请求法院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本院认为,出于保护对交易稳定性的,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较短的除斥期间。但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对当事人的变更权规定相应除斥期间。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未明确排除法院对申请撤销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现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转让价款进行变更,并无不妥。
四、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转让款的金额。原告认为,转让当时,卡号店的价值在89,000元至130,000元左右,而被告出让系争店铺的价格为650,000元,最终被告收到的全部转让款为630,000元(包含被告已支付的中介费)。明显高于同类卡号店铺。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焰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在合同签订当时,市场上流量店铺和手机卡号店铺的价值确实存在差异。被告向原告出售店铺的价格比同类经授权的手机卡号店铺的平均价格109,500元高了520,500元。诉讼中,原告仅要求被告返还372,000元转让款,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五、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付相应损失。本院认为,上文已论述,本案原告虽存在重大误解,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与被告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本院酌定偿付原告一半。
1.关于原告20,000元罚款损失。从原告提供证据显示,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即明知系争店铺无流量授权,但原告仍在淘宝商城发布相关产品,导致被罚款。因此,该罚款系原告过错导致,与被告无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20,000元罚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主张的中介费损失。因本案中介费系按照店铺转让价格的相应比例收取,但由于原、被告在本案中过错责任相当,且原、被告本各自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即原告多支出的中介费部分,被告也相应多支付中介费用,故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调整后的中介费差价,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本院不再予以调整。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中介费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考虑到本案为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特殊性,证据保全较多依赖公证,原告支付的公证费用,应为原告因本案遭受的实际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偿付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转让款372,000元,并偿付损失500元。
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转让款372,000元;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某某5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5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6,290.46元,被告刘某某负担5,27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张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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