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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北区迎宾路西侧桃源新村2-05.06号

代表人尹晓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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