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唐县。被告:高新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高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