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强,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丽梅
书记员: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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