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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德某、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张德某
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某。
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
负责人姜永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城。身份证:13092419840295215,该运输队经营者。
组织机构代码:L3319204-8。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公司。
负责人:靳祖光,任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被告张德某、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恩普

书记员: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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