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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朱某某等与游某某、蔡天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齐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华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天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双(代理权限:代为搜集、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进行辩论、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朱某某、齐建强诉被告游某某、蔡天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朱某某、齐建强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朱某某、齐建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朱某某、齐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某某、朱某某、齐建强负担。

审判长 张珍
审判员 袁涛
审判员 杨亘

书记员: 孙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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