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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诉邓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平
邓某
王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平,农民。
被告邓某,农民。
被告王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平诉被告邓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平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王某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王某平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陈宝琴
审判员:王斌斌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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