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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知、龚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长林、陈兵,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知,农民。
被告龚爱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国祥,天门市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春娥,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知、龚爱华、蔡春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以遗漏被告、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汪 辉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书记员: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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