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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等与齐某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以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悦,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住所唐山市学院路36号福地大厦14层1401-1404室。
负责人:尹大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崯,男,公司职工。

王某某、李某某、李少明与齐某中、亚太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李少明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李少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李某某、李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计1344元,由王某某、李某某、李少明负担。

审 判 长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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