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某
王某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李某
山东省滕州市宇某挂车有限公司
李海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宇某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东(笃西路路南)。
被告:李海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205国道南回收公司北兴华路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诉被告李某、滕州市宇某挂车有限公司、李海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所有的10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孙艳春
书记员:倪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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