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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忙诉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忙
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方建华

原告王某忙。
委托代理人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建华。
原告王某忙与被告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孙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3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忙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负偿还义务。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建华偿还原告王某忙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方建华从2014年1月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5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半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王某忙利息。
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72元,由被告方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负偿还义务。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建华偿还原告王某忙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方建华从2014年1月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5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半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王某忙利息。
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72元,由被告方建华负担。

审判长:孙娟

书记员:黄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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