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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璐,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刘艳系同学关系,刘艳与被告张某系同学关系,原告通过刘艳认识被告张某。2013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月息为人民币2000元,并指定刘艳为收款人。原告母亲罗执芳向刘艳交付了借款,其后交付给被告张某,张某收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2015年6月8日,被告张某承诺及时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7日,被告张某通过刘艳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从原告母亲处取款9万元,家里拿出1万元,共计10万元借给了张某,后张某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被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母亲卡上还款2000元。其后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出具了借条,被告张某事后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陈

书记员:杨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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