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建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建江与被告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沈莞茜
书记员:王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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