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斌、于会波、黄某某等44人。诉讼代表人:王某斌,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诉讼代表人:于会波,女,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女,汉族,无业,住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灵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曾用名:徐景峰),男,成年,汉族,个体,住林甸县林甸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斌、于会波、黄某某等44人与被告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斌、于会波、黄某某等44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斌、于会波、黄某某等44人负担。
审判员 陈晖
书记员:吴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