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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君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君
刘仁龙
赵某某
孟令波(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君,现住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刘仁龙,现住五常市。
被告赵某某,个体户,现住五常市山河镇福鑫小区
委托代理人孟令波,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君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00元减半收取40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00元减半收取4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德远
审判员:王更新
审判员:李宪阳

书记员:闫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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