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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与新河县新河镇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聿丰,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河县新河镇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乔建英,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华与被告新河县新河镇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乔风群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华负担。

审判长 陈 芳
审判员 贾秋丽
审判员 魏崇德

书记员:程思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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