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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丽与被告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20日,原告王某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丽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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